議案是由具有法定提案權的國家機關、會議常設或者臨時設立的機構或組織,以及一定數量的個人,向民意機構提出進行審議并作出決議的議事原案。
根據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可以把代表議案的要求概括為“三個法定”:
主體法定。即提出議案的主體要符合法定資格或者法定人數。根據法律規(guī)定,全國人大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代表聯名,才可以提出議案;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十人以上聯名、鄉(xiāng)鎮(zhèn)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聯名,才可以提出議案。
內容法定。即代表議案的內容必須是屬于本級人大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憲法和地方組織法規(guī)定了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的職權,各級人大代表應當根據本機人大的法定職權,提出有關議案。
形式法定。根據代表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代表提出議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案由是指提出議案的理由,就是為什么要提出該議案,通過該議案的必要性等;案據是指提出議案的依據,包括理論和事實依據,該議案的合理性、可行性等方案是指解決問題的具體辦法,具體辦法是議案的核心內容,是要交付表決的內容,只提出問題,沒有具體解決方案,不能作為議案提出。根據立法法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提出法律案,應當同時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說明,并提供必要的參閱資料。修改法律的,還應當提交修改前后的對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說明應當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內容,涉及合憲性問題的相關意見以及起草過程中對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處理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