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掌握的原則是:(1)凡屬于不需要改變原來的法律規(guī)定,而是作為一種特殊情況對法律進行變通執(zhí)行的,可以采用立法解釋的辦法,不修改法律。(2)從問題的性質看,應當修改法律,但問題比較具體,修改法律一時還提不上議事日程,可以先采用立法解釋的辦法,待以后修改法律時再補充進法律或對法律進行修改。
(責編: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