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提出的罷免案,如不交付本次大會表決,其處理程序主要有一下幾個步驟:
1.在全體會議上作關于罷免案審議情況的報告
這個步驟與交付表決的罷免案相同,但報告內容有所區(qū)別。報告主要說明罷免案的審議情況,建議不提交本次會議表決的具體理由,提出組織調查委員會的提議,闡明作出該提議的法律依據(jù)和現(xiàn)實必要性。同時,還應對如何組織調查委員會,調查委員會要完成的工作任務,調查委員會要實現(xiàn)的工作目標和時間要求,做出初步安排。
2.對主席團或主任會議的提議進行表決
如果大會或常委會全體會議過半數(shù)通過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提議,則罷免案不提交本次會議表決。如果該提議未獲通過,則應將罷免案交付表決。
3. 組成調查委員會
根據(jù)地方組織法規(guī)定,調查委員會的成員包括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員若干名委員若干名。其人選是在代表大會或常委會表決通過組織調查委員會的提議后,由主席團或主任會議在本級人大代表或常委會組成人員中提名,交全體會議表決通過。如果主席團或主任 會議提出的人選未獲過半數(shù)通過,應由主席團或主任會議另外提出人選,直到獲得通過
在調查工作中,調查委員會可以根據(jù)實際需要聘請有關專家參加調查工作,但這些專家不作為調查委員會的成員,僅負責提出專家意見供調查委員會參考。
4.開展調查活動
組織調查委員會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力和代表大會或常委會確定的任務、時間要求,開展調查活動。
5.提出調查報告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工作結束時,必須向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下次會議提出關于罷免案的調查報告。該報告應當對設立調查委員會時依據(jù)的理由、提出的要求和目標做出回答,一般應寫明調查過程、調查結論、結論的依據(jù)以及是否予以罷免的處理意見。
代表大會通過成立的調查委員會,根據(jù)大會決定,也可以向常委會提出調查報告,由常委會根據(jù)調查委員會的報告,按照大會的授權,對罷免案進行審議并作出處理。如果常委會認為不需罷免的,可以決定不再將罷免案提請大會審議,并向下次大會作出罷免案處理情況的報告。
如果常委會認為應罷免的,如果被提出罷免職務是政府副職領導人員,則可以由常委會撤銷其職務,并向下次大會報告。如果不屬于常委會有權撤銷職務的,則應當提請下次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6.審議和表決
代表大會或常委會應當對調查報告進行審議后,根據(jù)調查委員會的建議,決定是否予以罷免。如果調查委員會建議不予以罷免,則代表大會或常委會可以通過關于調查委員會調查報告的決議,明確不對罷免案進行表決。如果決定予以罷免,則應當起草罷免決定草案,交付大會或常委會全體會議無記名投票表決。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