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議案,是由法律規(guī)定了需要一定人數的代表聯名才可以提出;代表建議,代表可以單獨提出,也可以由多名代表聯名提出。這里講的代表議案、建議附議聯名,就是指代表議案和多名代表聯名提出的代表建議。
那么代表議案、建議在什么情況下,代表可以附議呢?我們認為,有以下幾種情況:
(1)附議代表經過認真審閱議案建議文本后,贊同這件議案、建議的觀點和訴求;
(2)附議代表參與了這件議案、建議的形成過程,包括調研、修改、醞釀、討論、修改等過程;
(3)附議代表希望與領銜代表共同推動某方面工作,實現一定的預期目標。
根據這三個方面其中一條內容,代表可以簽名附議。
附議代表需要注意什么?我們總結了“四要三不要”。
“四要”主要指:(1)要了解。要了解代表議案、建議形成的過程,即:領銜代表為什么提出這件議案、建議,需要解決什么問題,達到什么預期目標。
(2)要參與。要參與代表議案的審議工作,要參與代表建議的辦理、督辦工作;要參與代表議案審議過程中的調研、走訪、座談、征求意見、列席常委會會議審議等工作;要參與代表建議承辦單位組織的調研、辦理座談會、征求意見等活動,了解代表建議辦理的進程。
(3)要反饋。要對代表議案、建議辦理工作進行反饋。實踐中,在承辦單位主要征求領銜代表意見的情況下,如果參與辦理過程的附議代表對辦理工作有什么意見,可以告訴領銜代表,請領銜代表一并反饋相關意見。
(4)要監(jiān)督。要對辦理結果進行跟蹤督促。附議代表要與領銜代表一起,共同督促承辦單位落實承諾解決的問題,推動和改進某項工作。
“三不要”主要指:(1)不要隨意使用附議的權利。有些代表什么議案、建議都簽名附議,把簽名附議當成一種形式,這樣既是對所附議的議案、建議的不負責任,也是對依法履職權利的不負責任。
(2)不要對所附議的議案、建議一無所知。實踐中,承辦單位在辦理代表建議時,經常會遇到邀請附議代表座談而附議代表對建議內容不知情的情況,所以既然附議了,就要了解相關議案、建議的內容,千萬不要“一問三不知”。
(3)不要當“甩手掌柜”。實踐中,有些代表在附議之后就不管不問。既然附議簽名了,對待這件議案、建議就不能采取“事不關已、高高掛起”的態(tài)度,要積極參與到議案、建議的辦理工作中去,與領銜代表共同推動相關問題的解決。
(責編:劉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