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有關法律(如監(jiān)督法、地方組織法等)關于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有關專項工作規(guī)定,地方人大常委會的相關工作大致包括以下幾點。
一、根據(jù)年度計劃安排,由主任會議確定相關專題的的提交及聽取和審議的時間、方式等,通知有關機關和部門;
二、人大專委會或常委會工作機構承擔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具體組織實施工作,包括預先進行相關的專題調(diào)研,向常委會提交有關情況報告,供審議參考;
三、在人大常委會會議上聽取有關機關或部門負責人的專題報告并進行審議,可選擇采取測評等方式;
四、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匯總報主任會議,形成審議意見書交有關機關研究處理;
五、收到有關機關的處理情況書面報告后,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對專項工作報告作出決議,交有關機關執(zhí)行并報告執(zhí)行情況;
六、聽取和審議專項報告的有關情況應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報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
(責編:杜凱楊)